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496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工业区第****东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5469G。法定代表人景峰。委托代理人辛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诺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新桥塘工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496464R。法定代表人王**。关于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6民初6496号原告深圳市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诺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鑫诺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3337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保单号:(2019)友帮达宝保第021104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鑫诺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333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江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