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7民初11591号
原告:冯世荣,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唐婷婷,均系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288号附9号。
法定代表人:刘沙。 原告冯世荣与被告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世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世荣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冯世荣借款180万元,并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2日起付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根据需要,可相互借款,合作期限为1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并约定年利率24%。2014年8月1日,冯世荣向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借资金30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11日,仍欠下180万元,至今仍未归还。 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6日,冯世荣与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一年,从2014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期满双方无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可相互借款,借款利率为24%/年。根据该协议,冯世荣于2014年8月1日向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余志彬账户转款300万元。该笔借款,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归还了本金12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10月11日,此后未再还款付息。2015年12月11日,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冯世荣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尚欠冯世荣180万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网上银行交易详细清单、《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冯世荣借款,应还本付息,故本院对冯世荣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世荣借款1800000元,并支付此款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12日起付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成都宏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阳
人民陪审员 幸 娟
人民陪审员 刘茂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