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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财保230号

彭艳春与马俊福、王立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彭艳春;马俊福;王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财保230号

申请人:彭艳春,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

被

申请人:马俊福,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王立慧,女,年龄与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彭艳春与被申请人马俊福、王立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