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财保230号
申请人:彭艳春,女,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
被
申请人:马俊福,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王立慧,女,年龄与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彭艳春与被申请人马俊福、王立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