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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5487号

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宁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殷宁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487号

原告: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红豆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50594。

法定代表人:李德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苏燕青,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殷宁燕,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宁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殷宁燕已履行本案支付的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恒慧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伊倩) 代

书记员 黄巧娇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