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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32执304号

兴国县人民医院、胡加德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兴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国县人民医院;胡加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永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乐芳,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加德,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兴国县人民医院与胡加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赣0732号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国树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辛 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和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