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73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兴国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邱永杰,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廖乐芳,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胡加德,男,1978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本院在执行兴国县人民医院与胡加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赣0732号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73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国树
审判员 范国军
审判员 辛 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和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