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624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593262-4。法定代表人朱丽,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山,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维凯,男,现住沈丘县。申请执行人沈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7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当事人非法占用的一般耕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9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的材料显示被执行人为王维凯,提供的身份证号码为,但通过查询公安户籍信息档案显示沈丘县付井镇王周庄行政村没有身份证号码为,名为“王维凯”的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沈国土资监字[2018]第4-7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许进举
审 判 员 韩俊立
审 判 员 郭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