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1119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该公司咸阳某某项目安全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咸阳某某项目安全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安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