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5民初1234号之二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8年1月4日生,住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薛某某,河北穆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孟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河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薛某某、被告河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甲、孟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18日到2018年12月31日拖欠的工资312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17日进入被告河北某电器有限公司质检部工作,负责所有灯具及小家电的质量检测,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5000元,每日工作9小时,8月份开始工资升为6500元/月,工作期间,从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到2018年12月31日止,累计拖欠原告工资31262元,至2019年1月1日,被告以年前不忙为由,使我提前放假,并口头承诺年底结清。2018年12月以前工资,年前1个月内向被告要了两次所欠工资结果一分没给,只好借钱度过年关。2019年2月18日被告承诺一周内出具正规的欠薪证明,并解决部分工资,依然未果。2019年2月25日被告电话告知所欠工资不能确定给付时间。为保证全家人生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某电器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我公司的员工,对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及数额我公司均予认可,但是公司现在没有能力向原告支付工资,别人还欠着我公司的钱呢,如果能把钱要回来,我公司会及时清偿原告工资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3月17日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止,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31262元未支付,并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资未支付,双方发生争议,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工资欠条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1262元未支付,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支付拖欠原告赵某某的工资,故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126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某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工资312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