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19号
申请人: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平凉市崆峒区砖厂新区100号。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生于1979年12月25日,汉族,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平凉市崆峒区丰收北路5号5栋3单元10号。担保人: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绿地广场工商联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平凉市中医医院执行的工程款100万元依法予以冻结。同时,担保人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县甘(2018)华亭县不动产第0000292号5188.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担保人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平凉市中医医院执行的工程款100万元予以冻结。2、对担保人平凉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县甘(2018)华亭县不动产第0000292号5188.2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查封日起算。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以隐匿、转移、变卖、抵债等形式处置。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凉市天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