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特10号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胡方晓,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住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兴华,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杨科技,男,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
被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杨小转,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新斌,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应该追加居间方而未追加,同时未在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被申请人辩称,一、不管是口头协商还是居间人的证明,还有申请人的实际行动,均证实申请人解除合同意思明确;
二、仲裁员已明确告知申请人追加居间方参加仲裁,而申请人没有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洛仲字第239号裁决:(一)确认申请人胡方晓与被申请人杨科技、杨小转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二)对申请人胡方晓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对被申请人杨科技、杨小转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四)(仲裁费的负担)略。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方晓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胡方晓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