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729民初1491号
原告:李小成,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刘洪喜,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李小成诉被告刘洪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小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洪喜偿还劳务费5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洪喜系余店镇余店街伟昌铝材门店老板,原告李小成系被告的安装工人,于2017年按照被告指派下乡安装室内门,每一个门80元,共安装70个门,合计5600元,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被告迟迟没有归还,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小成要求被告刘洪喜偿还欠款5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履行清结,被告刘洪喜同意。
二、原告李小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新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