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581民初96号
原告:杨声,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城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奎(系杨声之子),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泽民,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杨声与被告周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泽民付还杨声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周泽民承担。事实与理由:周泽民与杨声的儿子是同学,周泽民以经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5年12月18日、2016年1月13日、2016年3月6日、2016年8月1日出具借据,分别向杨声借款7万元、9万元、4万元、4万元,上述四次借款共计24万元,并约定月利率均按2﹪计息。之后杨声多次向其催讨,周泽民只于2018年6月15日付还杨声借款本金2万元,结欠本金22万元及利息至今未还。为此,特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周泽民结欠杨声借款22万元,及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2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杨声自愿减免周泽民自2017年11月2日计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的欠款利息。
三、上述欠款,周泽民应于2019年4月22日前、2019年5月22日前、2019年6月22日前、2019年7月22日前、2019年8月22日前,各付还杨声本金3.5万元;余款4.5万元由周泽民于2019年9月22日前全数还清。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2300元,由杨声、周泽民各承担一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温建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腾蛟
书记员蔡桂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