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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1795号

谢远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谢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795号 罪犯谢远峰,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远峰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没收被告人谢远峰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22日交付福建省福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远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谢远峰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远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罪犯谢远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远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 萍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