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25民初911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健,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
申请人:王维斌,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申请人张健与被申请人王维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1425财保4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维斌在(2018)鲁1425民初2837号案件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的赔偿款40000元。张健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维斌在(2018)鲁1425民初2837号案件中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的赔偿款40000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朱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