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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7执19号之十一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红伟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红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427执19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韶瑜,住壶关县。

被执行人:郭红伟,壶关县人。 山西壶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红伟支付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郭红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郭红伟进行了限高消费。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飞

审判员 郭东红

审判员 孙旭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