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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1民初4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彭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8-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彭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4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朱小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亮,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嘉荣,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遥,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诉被告彭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亮、毛嘉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本金59830.82元及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滞纳金和手续费7160.49元,利息2962.37元),合计69953.6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被告立即清偿本金48830.82元及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9年3月18日,违约金860.49元、手续费6300元,利息7574.04元)原告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提供证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龙行四海卡专用)、信用卡欠款情况表、信用卡交易明细、分期付款申请表、分期业务办理承诺书。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彭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于庭审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建设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原告向被告核发涉案信用卡后,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表》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48830.82元、违约金860.49元、手续费63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830.82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为7574.0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彭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偿还欠款本金48830.82元、手续费6300元、违约金860.49元及利息(利息以48830.82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自2017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截止至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为7574.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4元,由被告彭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附表:主合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申请表》、《农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表》签订时间:2017年3月15日借款人:彭遥信用卡账号:6259661800954442申请借款本金:300000元申请还款期数:36期(1期为1个月)违约责任:借款人发生延滞还款,导致银行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为按约定用途使用分期通资金或不能按照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银行有权要求本人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计算标准手续费:0.4%(每月)透支利率:上限是0.05%(每日),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发放时间:2017年5月9日实际发放金额:75000元实际还款期数:36期(1期为1个月)应收手续费:10800元(每期300元)违约情况(含其他透支欠款,截至2019年3月18日)应还透支款本金:48830.82元应付手续费:6300元利息:7574.04元违约金:860.49元(2018年8月6日以后不累计收违约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