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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民初1620号

罗欣与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欣;程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6民初1620号

原告:罗欣,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程杰,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罗欣诉被告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欣、被告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车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原告购买长安之星面包车,总价款23000元。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后,仍有2000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程杰辩称,对欠款事实与金额无异议,目前经济困难,需要一年时间归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6日,被告程杰出具欠条,载明程杰购买罗欣长安之星2代23000元整,付罗欣3000元,剩余20000元未付。2016年1月26日,被告程杰微信转账给原告罗欣3000元。2018年3月16日,被告程杰出具还款计划,载明程杰购买罗欣长安2代,现车牌号为苏E×××××,车辆余款20000元,经协商2018年12月30日付清。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还款计划、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并认可欠款事实及金额,但未能及时支付购车余款20000元,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欣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程杰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罗欣,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纯碧

书 记 员 李未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