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81民初1795号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夏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林,男,1971年9月21日,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刘雅红,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雅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东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洪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