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8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二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18221432J。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东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39157123。
法定代表人:赵丽,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9日,住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徐国华,男,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十堰市茅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丹江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赵丽、徐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8)鄂0381民初3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王延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