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刑更117号罪犯刘洋。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苏0303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3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9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2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认为,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刘洋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获得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退缴赃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洋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伯亚
审判员 陆连东
审判员 胡晓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