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刑更87号 罪犯郭大勇,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大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3日经本院依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于2019年3月5日提出(2019)吉狱镇一减字第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9日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建议对罪犯郭大勇减刑八个月。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罪犯郭大勇缴纳罚金1万元,罪犯郭大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罪犯积分转换台账、计分考核台账、表扬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入账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大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大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芮志成
审判员 葛 浩
审判员 牟 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文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