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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民初2536号

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冬初、何卫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冬初;何卫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2536号

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梓园路**大财门项目。

法定代表人:石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宗,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彧,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冬初,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何卫娥,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初、何卫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冬初、何卫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1546元,由原告长沙市福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润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