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542号 罪犯李培池,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小学肄业,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作出(2013)潍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9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12月2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培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培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培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培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希宝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 记 员 罗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