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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6250号

徐聪明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徐聪明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625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

负责人:鞠维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辉,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聪明,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徐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17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聪明偿还735839.61元、案件受理费11158元以及公告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无可供执行财产。4、网络统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5、我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控制的车辆。6、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立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