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96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袁陵南,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程度,原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海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2014年11月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出生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口市美兰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7月28日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同年12月14日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8]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陵南犯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韩俊、检察官助理曾维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陵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袁陵南在担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符某、郑生建、朱坚生等3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符某1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原副总经理符某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周转楼工程、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符某先后4次送给陵南共计15万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下半年某天,在文市东阁镇宝芳办事处的一家狗肉店分两次,一次送1万元,一次送2万元,共计3万元;2010年下半年某天,在文昌一家大排档送给袁陵南2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天,在文昌义方家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袁陵南10万元。 二、收受郑生建20万元 2010年,福建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原负责人郑生建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底某天,郑生建在海口蓝天路金银岛酒店对面的路边,送给袁陵南20万元。 三、收受朱坚生1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朱坚生以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上半年某天,朱坚生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停车场,送给袁陵南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陵南到案后,于2018年8月14日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退赃4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陵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陵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法庭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袁陵南在担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符某、郑生建、朱坚生等3人财物共计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符某15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原副总经理符某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周转楼工程、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符某先后4次送给陵南共计15万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下半年某天,在文市东阁镇宝芳办事处的一家狗肉店分两次,一次送1万元,一次送2万元,共计3万元;2010年下半年某天,在文昌一家大排档送给袁陵南2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天,在文昌义方家园小区附近的路边,送给袁陵南10万元。 二、收受郑生建20万元 2010年,福建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原负责人郑生建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底某天,郑生建在海口蓝天路金银岛酒店对面的路边,送给袁陵南20万元。 三、收受朱坚生10万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朱坚生以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为感谢袁陵南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上半年某天,朱坚生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停车场,送给袁陵南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陵南主动从美国回国,于2018年7月28日到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于2018年8月14日向海南省监察委员会退赃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陵南1955年12月5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干部任免审批表、琼干[2008]92号、琼人字[2008]25号任职通知、琼人字[2012]17号、琼人字[2012]209号、琼人字[2014]13号职务任免通知、(2014)琼监字第29号监察决定书、琼纪(2014)179号决定等。证实:袁陵南2008年4月至2012年7月,历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厅级);2012年7月至2014年8月,任海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2012年2月被免去省外国语职院院长职务,同年7月被免去该学院党委书记、委员职务,2014年8月被免去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职务;2014年11月被开除公职及党籍。 3.到案经过、非税收入缴款书、扣押财物清单等。证实: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袁陵南主动从美国回国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收受符某、朱坚生、郑生建共计人民币45万元的事实;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向海南省检查委员会退缴受贿款45万元。 4.涉案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授权支付申请书、报账支出凭单、说明等。 (1)教师周转楼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支付情况、报账支出凭单封面、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载明:2008年7月4日,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周转楼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3664583.72元;中标通知书有袁陵南作为法定代表人捺印,施工合同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袁陵南签名,承建单位法人代表符某签名;教师楼周转工程从2008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符某签名。 (2)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支付明细、报账支出凭单封面、转账支票存根、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情况说明两份等。载明:2009年1月14日,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留学生宿舍楼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工程造价2793464.17元;施工合同书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袁陵南签名,承建单位法人代表符某签名;该工程从2008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符某签名;涉案教师周转楼工程、留学生宿舍楼工程由符某个人承建。 (3)教学楼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支付情况、进账单、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等。载明: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中标价26418183.95元;中标通知书有袁陵南作为法定代表人捺印;施工合同书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袁陵南签名,承建单位法人代表郑生建签名;该工程从2011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承建的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郑生建为工程全程负责人。 (4)学生公寓楼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表、授权支付申请书、报账支出凭单、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等。载明:学生公寓楼工程2008年11月26日由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中标,施工合同有发包人袁陵南签名,承包人朱坚生签名;该工程从2009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5)图书馆扩建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扩建支付情况、报账支出凭单等。载明:图书馆扩建工程2009年5月30日由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有袁陵南捺印,施工合同有发包人袁陵南签名;该工程从2010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6)运动场改建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明细表、授权支付申请书、报账支出凭单等。载明:该学院运动场、看台及挡土墙等工程2009年11月26日由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有袁陵南捺印,施工合同有发包人袁陵南签名;工程从2009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7)学生宿舍楼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表、授权支付凭证、报账支出凭单等。载明:学生宿舍楼工程2010年9月20日由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中标,中标通知书有袁陵南捺印,施工合同有发包人袁陵南签名,承包人朱坚生签名;该工程从2010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8)新校区土地平整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授权支付申请书、报账支出凭单、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等。载明:该学院新校区(土地平整、挡土墙、大门、围墙工程)工程2011年1月25日由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中标,施工合同有发包人袁陵南签名,承包人朱坚生签名;该工程从2011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款项批准人有袁陵南签名,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9)市政工程书证材料。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支付情况、授权支付申请书、报账支出凭单、银行业务结算申请书等。载明:该学院市政工程2011年9月15日由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该工程从2012年起陆续支付工程款给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部分款项有收款人朱坚生签名。 (10)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出具的说明6份。载明:学生公寓楼、图书馆扩建、运动场改建、学生宿舍楼、新校区土地平整、市政工程等上述涉案工程均由朱坚生全权负责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签证、结算等事宜。 (11)涉案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龙华建筑总公司、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上述公司类型、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等情况。 以上书证均证实: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将教师周转楼、留学生宿舍楼、教学楼、运动场改建、学生宿舍楼、校区平整、市政工程等相关工程分别发包给海南省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华建设总公司、汕头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承建,被告人作为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名。有关工程款已支付至承包公司。 二、证人证言 1.符某(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原副总经理)证言。证称:我在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承揽过两个项目,分别是教师周转楼工程和留学生宿舍楼工程。在这两个项目工程招投标之前我找到袁陵南说想要承揽该工程,袁陵南同意后我又去跟陈礼民说过我要去参与项目投标,招投标工作我主要同邢增勇对接,后续在工程款拨付上我又找过几次陈礼民和袁陵南,希望他们能够尽快帮我签字拨款。 我分四次共计送给袁陵南1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0年上半年某日,我约袁陵南到文昌市东阁镇宝芳办事处附近的一家狗肉店(名字记不清楚)吃饭,吃饭的时候我将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袁陵南的包中。第二次是2010年下半年的某天,我约袁陵南在文昌市东阁镇宝芳办事处的一家狗肉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把装有2万元的信封放到袁陵南的包中。第三次是2010年下半年某天,当时袁陵南请一个到他们学校讲课的专家到文昌市内一家大排档(名字记不清楚)吃饭,饭后他们让我过去买单,买单之后我把装有2万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袁陵南的包中。第四次是2011年春节的前两天,我打电话约袁陵南见面,袁陵南让我到义方家园小区附近的路边见面,见面后我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放到袁陵南小轿车的副驾驶座上,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她收下,袁陵南收下后对我表示感谢,之后我们各自离开。 袁陵南时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的院长,我所承揽的教师周转楼工程以及留学生宿舍楼工程都是她给我做的,而且之前我也跟她说过会给她一些好处费,此外我也想和袁陵南搞好关系以便以后能够承揽更多该学院工程,所以我才会分四次共计送给袁陵南15万元。因为工程的工期比较长,而且之前都是我垫资去做的,到了2010年之后学院才陆续付给我工程款。这些钱都是我生意上的备用金。前三次有其他人在场,我是私下放到袁陵南包里的,最后一次只有我们两个人在场。前三次都是装在信封里面的,最后一次是放在黑色塑料袋中,面额都是百元面额。我同袁陵南及其家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至今为止袁陵南没有将这些钱还给我或者我的家人。 符某证言证实:符某在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承揽过教师周转楼工程和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两个项目。为了感谢袁陵南的支持和关照,以及日后工程项目的承揽,2010年至2011年期间,符某分四次共送给袁陵南15万元。 2.郑生建(福建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原负责人)证言。证称:2011年的时候我因海南外国语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送给袁陵南20万元现金。2010年下半年,我从我一个朋友口中得知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要建设一栋教学楼,之后我就约袁陵南在海口市白龙路一家茶店见面(茶店名字记不清楚),见面后我跟袁陵南说我想来承揽这个教学楼建设工程,袁陵南说如果我有意向就让我去参与招投标,之后袁陵南就让我同他们学院后勤处一个叫邢增勇的处长对接,后面我就以福建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600万元左右,工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建设一栋8层的教学楼,该工程于2011年底全部完工。 2011年年底的某天,有一次我和袁陵南在一起聊天的时候她提到她女儿在美国生活,她问我哪里换美元比较方便,我说我不清楚,后面我想到可以借这个机会给袁陵南送一些钱,之后我约袁陵南到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大酒店对面的一家茶艺馆的路边见面,袁陵南开车到达后我和她聊了几句,之后我把装有20万元的茶叶袋交给袁陵南,我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袁陵南收下后我们各自离开了。 袁陵南时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的院长,我所承揽的教学楼建设项目是由袁陵南主管,为了能和袁陵南搞好关系,让她在工程上多关照我,并在结算时尽快帮审批拨付工程款,所以我才会送给袁陵南这20万元。这些钱都是我生意上的备用金。我同袁陵南及其家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至今为止袁陵南没有将这些钱还给我或者我的家人。 郑生建证言证实:郑生建承建了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为了感谢袁陵南的支持和关照,并让袁陵南尽快审批、拨付相关工程款,郑生建在2011年底某天,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大酒店对面的一家茶艺馆旁边送给袁陵南20万元。 3.朱坚生证言。证称:我先后在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承揽了6个工程项目,分别是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生宿舍楼工程、新校区土地平整、围墙工程以及市政工程。这些项目都是时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袁陵南交给我去承揽的。在每个项目招投标之前,我都会提前去找袁陵南,我会跟袁陵南说我想要承揽这些工程,袁陵南同意后我就去参与招投标,中标后我就找工人进行施工。 在项目招投标之前,我会先去找学院院长袁陵南,袁陵南同意将项目给我承揽后,我还会同学院分管基建的副院长陈礼民打个招呼,跟他说我要参与项目的投标,之后我就同学院后勤处邢增勇对接招投标的具体事项,等到中标之后我就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会按照工程进度向学院申请工程进度款,按照正常程序我是同学院后勤处邢增勇对接,但是有时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我就直接找袁陵南希望她尽快把工程款拨付给我。 2011年的时候我送给袁陵南10万元现金。2011年上半年某天,我打电话约袁陵南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的停车场见面,我开车到达后过了一会袁陵南也开车到达停车场,我和袁陵南见面后聊了几句,之后我把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手提袋放到袁陵南小轿车的副驾驶座上,我跟袁陵南说感谢他在工程上对我的关照,我还说希望她尽快帮我审批拨付工程款,袁陵南也表示同意,之后我们各自离开。袁陵南时任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的院长,我所承揽的工程都需要袁陵南同意我才能去做,一方面我是为了感谢袁陵南将这些工程交给我来做,另一方面是希望他尽快帮我审批拨付工程进度款,所以我才会送给袁陵南这10万元。这些钱都是我生意上的备用金。 因为承揽这些项目的时候学院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全部都是我垫资去做的,工程款都是要等到学校招新生收到学费之后才能拨付给我,我的资金压力很大,所以我才送给袁陵南10万元。是用一个塑料手提袋包装,面额都是百元面额。我同袁陵南及其家人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至今为止袁陵南没有将这些钱还给我或者我的家人。 朱坚生证言证实:朱坚生基于袁陵南的关照顺利承揽了海南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生宿舍楼工程、新校区土地平整、围墙工程以及市政工程,为了感谢袁陵南的支持,以及让袁陵南尽快审批、拨付后续的工程款,其于2011年上半年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的停车场送给袁陵南10万元现金。 4.陈礼民(海南外国语职院学院原副院长)证言。证实:(1)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周转楼、留学生宿舍楼工程是由符某承建的,在该两个项目招投标前,袁陵南跟其说过将该两个项目交给符某承办,后来符某也顺利中标上述项目。(2)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在招投标之前袁陵南跟其说过要将该工程给一个叫郑生建的老板承揽,后来郑生建亦顺利中标该项目,其也辨认了该教学楼建设工程的相关材料。(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生宿舍楼工程、新校区土地平整、围墙工程以及市政等工程均由朱坚生承揽,朱坚生在项目招投标前跟其说过袁陵南同意将工程交给他承揽,后来朱坚生顺利中标项目;工程款支付均由施工方提出付款申请,学院财会部门审核后交给其审核签字,其再交给袁陵南最终审核;涉案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以及报销手续通常由袁陵南签署,袁陵南不在的话其作为分管后勤、基建的院领导会负责签名。 5.邢增勇(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后勤处副处长)证言。证实:(1)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师周转楼、留学生宿舍楼工程是由符某承揽的,其负责和符某对接工程项目相关工作。(2)学院教学楼建设工程是交给一个叫郑生建的老板承揽,其负责同招投标代理公司以及郑生建对接招投标、后续施工、工程款报销等具体工作。其也辨认了该工程相关材料。(3)学院学生公寓楼工程、图书馆扩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生宿舍楼工程、新校区土地平整、围墙等工程均由朱坚生承揽,其负责同朱坚生对接招投标、相关施工、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其亦辨认出上述工程相关材料。 三、被告人袁陵南的供述和辩解。 其供称:符某分四次共计送给我1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0年上半年的某天,符某请我到文昌宝芳的一家狗肉店吃饭,吃饭的时候我把我的包放在旁边的椅子上,符某趁我不注意把一个信封放在我包里,我回到家才发现信封中装有1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0年下半年的某天,符某也是请我到文昌宝芳的狗肉店吃饭,吃饭的时候符某趁我不注意把一个信封放到我的包里,我回到家后才发现信封中装有2万元,我收下了这2万元;第三次是2010年下半年的某天,当时我们学院请专家来讲课,讲课后我们请该专家在文昌一家大排档包厢中(名字记不清楚)吃饭,吃饭后我们办公室的人找符某过来买单,买单的时候符某趁我不注意把一个信封放到我包里,我回家后发现里面有2万元,我收下了这笔钱;第四次是2011年春节前的某天,符某约我在文昌义方家园小区旁边的路边见面,我开车到达后和他聊了几句,随后符某将一个塑料袋放到我车的副驾驶座上,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回到家后我发现塑料袋中装有10万元现金。 我当时任外国语学院院长,符某在我们学院承揽了教师周转楼工程和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他为了感谢我在以上工程的承揽、审批、资金拨付上对他的关照,也希望跟我搞好关系承揽更多的学院工程,所以他才会分四次共计送给我15万元。符某前三次送给我的共计5万元都是用信封包装,最后一次10万元用塑料袋包装。 我在符某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文件审批、资金拨付上都尽快帮他审批签字,让他能够顺利将工程做完并及时拿到工程款。 以上供述证实:符某在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承揽过两个项目,分别为教师周转楼工程和留学生宿舍楼工程。为了感谢被告人袁陵南的支持和关照,以及便于日后工程项目的承揽,2010年至2011年期间,符某分四次共送给袁陵南15万元。 郑生建是福建人,当时郑生建在外国语学院承揽了教学楼工程,我就是在这个过程中认识了郑生建。2010年的时候,郑生建承揽了外国语学院的教学楼工程,这个工程总价为2000多万元。2011年年底某日,郑生建约我到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对面的一家茶艺馆的路边和我见面,我开车到达后和郑生建聊了几句,之后郑生建拿出一个茶叶袋交给我,说快过节了,他送我两盒茶叶,我当时没说什么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各自离开,回到家后我打开茶叶袋发现里面装有20万元人民币。 当时我任外国语学院院长,郑生建在我们学院承揽了教学楼工程,他为了感谢我在这个工程的文件审批、资金拨付上对他的关照,才会送给我20万元。我在郑生建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文件审批、资金拨付上都尽快帮他审批签字,让他能够顺利将工程做完并及时拿到工程款。郑生建送给我的20万元是用茶叶袋包装。 以上供述证实:郑生建承建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学楼工程,为了感谢袁陵南的支持和关照,郑生建于2011年年底某日,在海口市蓝天路金银岛对面的一家茶艺馆的附近送给袁陵南20万元现金。 朱坚生是广东汕头人,当时朱坚生在外国语学院承揽了学生宿舍楼工程、图书馆改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院土地平整工程和道路改造工程等。2008年的时候朱坚生承揽了外国语学院的2栋学生宿舍楼工程,工程总价700多万元、2009年的时候朱坚生承揽了学院图书馆改建工程,工程总价500万元左右;2009年的时候朱坚生承揽了学院运动场建设工程,工程总价500多万元;2010年的时候朱坚生承揽了学院的学生宿舍楼工程,工程总价600多万元;2011年的时候朱坚生承揽了学院的土地平整工程,工程总价900多万元;2011年朱坚生承揽了学院的道路改造工程,工程总价400多万元。 2011年上半年某天,朱坚生约我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的停车场见面,我开车到达后和朱坚生聊了几句,随后朱坚生拿出一个手提袋放到我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我收下后又和朱坚生聊了几句,之后我们各自离开,回到家我发现袋子中装有10万元人民币。当时我任外国语学院院长,朱坚生在我们学院承揽了好几个工程,他为了感谢我在这些工程的文件审批、资金拨付上对他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和我搞好关系以便能够承揽更多的工程,所以朱坚生才会送给我10万元。我在朱坚生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文件审批、资金拨付上都尽快帮他审批签字,让他能够顺利将工程做完并及时拿到工程款。这些钱一部分我用于日常花销,剩下一部分我用于给我母亲治病了。朱坚生送给我的10万元是用手提袋包装,面额都是百元面额。 我在调查阶段已将受贿款45万元上缴省监察委。我是主动到案的,2014年5月份,省纪委找我配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因为身体原因住院就医,5月19日我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2018年7月28日,经省纪委、省监委同志劝返,我主动回国接受组织调查、处理。 以上供述证实:朱坚生承揽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楼工程、图书馆改建工程、运动场建设工程、学院土地平整工程和道路改造等工程项目,为了感谢袁陵南的支持和关照,以及尽快审批、拨付工程款,朱坚生在2011年上半年某天,朱坚生在文昌大富豪歌舞厅的停车场送给袁陵南10万元。袁陵南主动回国投案,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被告人袁陵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行贿款45万元的事实,有本案被告人任免职相关书证、相关承包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等书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亦投案自首、一直供认不讳,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陵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受贿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陵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陵南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陵南向相关机关退缴全部受贿赃款,在判决前主动预交罚金,有积极退赃和接受法律处罚的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受贿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陵南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综合考量被告人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况,被告人袁陵南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陵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袁陵南退缴的人民币4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符 扬
审 判 员 符 强
审 判 员 陆 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余武
书 记 员 岑望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观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