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02民初597号
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电力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海军,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智琼,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2日,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智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臻懿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扈丹
书记员 蒲泓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