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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83民初362号

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刘振海、孟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刘振海;孟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民初362号

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姚家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83583620016H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然,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晋州市。系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雨,系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119861105741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振海,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孟志明,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海、孟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已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虎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