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83民初362号
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姚家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83583620016H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然,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晋州市。系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雨,系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1198611057419,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振海,男,汉族,1949年7月15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孟志明,男,汉族,1959年8月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海、孟志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
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已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河北赛凡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虎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