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2678号
原告:郑開元,男,1980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马刚,男,1972年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郑開元与被告马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20日原告郑開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開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開元承担。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