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14民初2678号

原告郑開元诉被告马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開元;马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4民初2678号

原告:郑開元,男,1980年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马刚,男,1972年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郑開元与被告马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2019年3月20日原告郑開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開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開元承担。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