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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4480号

云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云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802民初4480号

原告:云某。

被告:李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云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9日计算至2019年1月9日),本息合计62000元,2019年1月9日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8日,被告及其妻子张换过以儿子结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足额出借后,被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1年,口头约定月利息1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清偿了借期内利息。2017年11月8日,被告就该笔借款重新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1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18年1月8日后再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被告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6年11月8日,被告李某及妻子张换过以儿子结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足额出借借款后,被告李某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1年,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清偿借期内利息。2017年11月8日,被告就该笔借款重新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期1个月,利率同前。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清偿利息1000元,之后再未还本付息,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田某证言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未如约归还原告云某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清偿自2018年1月9日起的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云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本息合计62000元。2019年1月9日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随本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杨晓江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