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2民初1001号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钢铁街昭乌达商城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川泽,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振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嘉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金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