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29号 罪犯罗月儿,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罗月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追缴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13347239元,非法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月儿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24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闽01刑更5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1日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李斌、陈辉,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林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罗月儿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月儿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个。 另查明,该犯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罗月儿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月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该犯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月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