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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82民初716号

吴中彩、冯利红等与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中彩;冯利红;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716号

原告:吴中彩,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原告:冯利红,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贵州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贵州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林园社区文兴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汪启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南路(市总工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刘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泊航,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中彩、冯利红诉被告仁怀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仁怀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吴中彩、冯利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中彩、冯利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中彩、冯利红负担。

审判员  史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