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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411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王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05291870-2。

负责人:柳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芳,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执行王芳承揽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王芳于2017年7月21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芳名下位于蚌埠市恒大御景湾房产一处,后经两次拍卖已流拍。后经调查,被执行人王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公尔

审判员  刘世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褚忻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