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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05号

王凯与上海倍特食品有限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凯;上海倍特食品有限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3405号

原告:王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叶县。

被告:上海倍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54879578。

法定代表人:谭军,执行董事。

被告: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代码91110000055590239L。

法定代表人:张东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上海倍特食品有限公司、中粮海优(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6元,减半收取为50.58元,由原告王凯负担。

审判员  王雅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子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