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2民初112号
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杨银平,女,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米成,男,住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银平、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银平、米成名下的财产2485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银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方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