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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民初112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杨银平、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9-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杨银平;米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02民初112号

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杨银平,女,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

申请人:米成,男,住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杨银平、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杨银平、米成名下的财产2485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银平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方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