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吉011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武小崴,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九台农副业基地,住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任东法,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小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九台农副业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九台农副业基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小崴7040856元,至此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4666-2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长 张大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