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2153号
原告:甄兵然,男,生于1961年1月1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王国启,男,生于1963年1月30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原告甄兵然与被告王国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甄兵然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意接受9000元便作案款结清,故提请撤诉,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兵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甄兵然负担。
审判员 刘兴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