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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81执恢7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红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杨红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恢7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

负责人:金丽,该公司行长。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481004011676。

被

申请人:杨红军,男,1974年2月5日生,满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马道村大台子沟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红军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兴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6)兴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谢振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营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81执恢78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

负责人:金丽,该公司行长。住。住所地,兴城市兴海路二段**/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1481004011676。

被

申请人:杨红军,男,1974年2月5日生,满族,住葫,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沙河营乡马道村大台子沟屯**div> 身份证号:2114021974********。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与被申请人杨红军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兴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兴城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6)兴证执字第29号公证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谢振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