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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民初2535号

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立明、吴慧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立明;吴慧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5民初2535号

原告: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强。

被告:刘立明。

被告:吴慧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立明、吴慧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双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