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91执恢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A8910138-7,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亚平,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徐建明,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执行泰州经济开发区寺巷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徐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徐建明主动履行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建明及案外人张春风共同共有的位于泰州经济开发区XX路XXX号XXXXX城X幢XXX、XXX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建明及案外人张春风共同共有的位于泰州经济开发区XX路XXX号XXXXX城X幢XXX、XX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凯
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
人民陪审员 肖桂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德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