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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2执恢22号之一

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秦春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秦春香;周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22执恢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荷花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波,系该公司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屹峰,男,生于1975年3月7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系该公司副行长,

被执行人:秦春香,女,生于1970年6月14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执行人:周宾峰,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本院在执行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秦春香、周宾峰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宾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鄂0822执恢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文

审判员  姜 草

审判员  马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钟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