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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1136号

张振民、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振民;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王海成;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茆支平;茆枝华;张丽娜;马少峰;陈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民,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铭功路**。法定代表人李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海成,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石圪台村/div>法定代表人茆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茆支平,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茆枝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丽娜,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少峰,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执行人陈玉平,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关于张振民申请执行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王海成、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茆支平、茆枝华、张丽娜、马少峰、陈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茆枝华、张丽娜、马少峰、陈玉平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担保被执行人茆支平应履行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茆枝华、张丽娜、马少峰、陈玉平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2018)豫0191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予以支持。被执行人河南世纪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振国、王海成、神木县石匠畔地质灾害治理有限公司、茆支平、茆枝华、张丽娜、马少峰、陈玉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振民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3、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3日、2018年3月28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因余额太少,流动性较强未进行扣划,查封被执行人茆支平名下的陕A×××**汽车一辆,并以296400元拍卖成交,查封担保人峁枝娥名下的蒙K×××**号汽车一辆,并以71448元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茆支平自动履行共计4225823.25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现场调查;5、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振民支付尚未实现的债权(借款本金11500000元、违约金7077419.18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00元,共计18777419.18元。(已履行4593671.2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000元,申请执行费863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绍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