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财保9号
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凉市崆峒区船舱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生于1983年7月17日,汉族,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主管,住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东路460号14号楼3单元401室。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平凉市崆峒区金江名都1号楼3单元301室。
被
申请人:平凉市顺天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寨子街神农庄园内。
法定代表人:慕某。
被
申请人:慕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8日平凉市顺天府物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崆峒区新民花园9号楼4单元202室。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顺天府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凉市顺天府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在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账户存款1300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平凉市顺天府物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账户存款13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2、对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户的账户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日起算。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凉市新世纪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晓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受晓霞
书 记 员 姚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