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03民初891号原告三门峡协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明,董事长。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绣岭路中段。被告刘作动,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被告李亚婷,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原告三门峡协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作动、李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三门峡协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三门峡协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