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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刑更308号

于志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于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辽02刑更308号罪犯于志坚,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6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于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辽02刑更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9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表扬3次,警告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于志坚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志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志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红军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徐静华 二Ο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