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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民终359号

姜艳明、张彦红与刘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艳明;张彦红;刘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终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艳明,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红,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英,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姜艳明、张彦红因与被上诉人刘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艳明、张彦红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姜艳明、张彦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姜艳明、张彦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89元,减半收取1,844.50元,由上诉人姜艳明、张彦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志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靖

代理

审判员  荆媛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怀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