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申8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女,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费传令,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亭,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再审申请人王莉因与被申请人费传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苏05民终438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莉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为:对本案提起再审,并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理由是:
一、二审法院在既未合法送达传票或传唤通知也未接到过二审法院电话通知的情况下即作出缺席判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人出狱后因无业无经济收入加之母亲生病,便回老家居住生活。申请人回老家时也把新电话号码告知了一审法官,由于无法知晓二审承办法官的电话,便无法与之联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却故意不告知二审法院。
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客观依据,其以发票票面金额作为赔偿金额过于武断且未经质证。经申请人与费传令电话证实,其名下苏E×××**路虎车是杨玉亭与他有偿租赁使用,其维修也是出自杨玉亭一人之手。申诉人有理由怀疑原告杨玉亭修车发票金额的真实性:在苏05**刑初801号笔录中杨玉亭本人亲口说维修费用大概15000元左右(见附件1份),以杨玉亭对车十来年的了解只多不少;凭借杨玉亭一贯做事风格,租来的车,维修不会舍得去4S店,此次杨玉亭去4S店维修,且杨玉亭修车时仅他自己一人在场,由此可见杨玉亭是利用4S店表面的正规来欲盖弥彰发票金额的虚假有意讹诈及修车发票金额的水分大在,故申诉人认为二审法官以维修发票金额判决有失客观公平正。
三、提供有关车辆维修发票之新证据(见附件:1份吴江路虎4S店报价+2份快修店报价及开票概况),以此佐证社会人去维修车辆均可按照要求以不同方式多开发票。由此严重怀疑发票票面维修金额的真实性,以及二审判决的公正性合理性。被申请人费传令答辩认为,二审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再审审查中王莉提供了其与吴江路虎4S店相关人员微信截屏记录、公安询问杨玉亭的笔录以及一份宝马X1在名骏百盛的维修单,再审申请人王莉提供上述证据,欲证明根据杨玉亭之前修车的一贯方式,其不可能选择价格昂贵的4S店修理车辆。其之所以此次在4S店修理不过是其欲盖弥彰的伎俩。申请人认为根据杨玉亭做销售的习惯做法,可以合理推断出杨玉亭所提交的发票并不真实。被申请人杨玉亭不认可再审申请人王莉证明目的。其认为其在事发并报警后,听从了民警的建议把车辆送到正规的4S店修理的。申请人的推测没有依据。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向本院提交了受损车辆照片、报警单、车辆修理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等证据,欲证明其所提交的维修发票是真实的。再审申请人王莉则表示,认可车辆确实进行了维修,但其不认可维修发票金额。本院再审审查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一审中所提交的车辆维修发票是否真实,以及该发票是否能作为涉案车辆的损失赔偿依据的问题?再审申请人王莉认为,根据杨玉亭习惯在修理价格便宜的快修店的做法以及杨玉亭作为销售深谙车辆修理行业的潜规则,申请人合理怀疑杨玉亭所提供的车辆修理发票并不真实,存在虚高的情况,因此申请人认为不应将该发票直接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被申请人费传令认为,被申请人之所以在4S店修理被损车辆,是因为听从了民警的建议,把车辆送到正规的修理部门修理。发票所载金额均是实际发生的,发票是真实的,申请人的推测没有依据,该发票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发票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对此主张,申请人并未提供相应依据加以佐证。其在再审审查中向本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即使不考虑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仅从其内容上而言也只能反映4S店对发票的开具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做法,并不能当然证明案涉发票必定是不真实的。从证据效力而言,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效力明显优于再审申请人。故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推断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车辆维修发票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维修发票可作为被害方损失赔偿之依据。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二审送达不合法的问题,根据二审送达情况来看,二审法院送达谈话的邮寄地址与再审申请人现有地址是一致的(且二审法院送达判决书也是同样的地址),二审法院送达谈话通知,并不存在不合法之处。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王莉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应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军
审判员 孟进
审判员 钱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