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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54号

雷武容、邓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武容;邓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54号

申请人:雷武容,女,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礼艳,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邓永良,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武容与被告邓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武容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永良名下的银行存款47124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为:BH226020485201900000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武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永良名下的银行存款471243.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李晓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