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3民初677号
原告:张云霞,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告:朱志元,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张云霞与被告朱志元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张云霞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霞撤回对被告朱志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云霞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鲁进
书记员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