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190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XA。
法定代表人:邓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李氏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子大道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39K。
法定代表人:陆大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震,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李氏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菊
人民陪审员 孙利娟
人民陪审员 胡友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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